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落细市委、市政府和民政部工作安排,压紧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夯实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当前防灾减灾形势、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市领导在《消防救援简报(第8期)》上的批示,决定开展2024年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8月9日(星期五),实地督查时间和日程安排由各督查组与所督查区县民政部门商定。
二、督查对象
全市部分养老机构,渝西片区为“双随机、一公开”信息系统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对象,其余每个被督查区县随机抽查2—3家养老机构。
三、督查方式
采用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等方式开展。
四、督查分组
组建8个督查组,由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市社会福利指导中心、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市爱心庄园有关负责人带队,相关工作人员、安全专家参加。
五、督查内容
(一)区县民政部门行业监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是否建立健全区县、乡镇(街道)综合监管体系;区县民政部门是否联合同级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养老机构综合督导次数不少于2次;是否建立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等。
(二)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是否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是否严格执行每季度和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至少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要求。是否建立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员、护理员、电工、厨师等不同岗位应知应会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要求。是否依据标准排查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并建立台账、及时消除。
(三)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宣贯《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否落实养老机构建筑、治安、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是否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AI智能识别”做法;是否集中管理火种、刀具等危险物品;是否推进自建房安全整治等。
(四)养老机构防灾减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全面排查养老机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风险;是否落实“叫应”、预警、提示机制;是否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是否修订完善预案并加强演练;是否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可能发生危及老年人生命安全的养老机构是否及时转移、妥善安置人员等。
(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全面排查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并建立台账;是否设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是否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或押金数额是否超过月服务费6倍;是否清退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或押金等。
六、督查要求
(一)严密组织实施。实地督查组要以前期出现过安全生产问题、管理相对薄弱、人员设施配备不太齐整的养老机构为重点,科学设计督查路线,吃透检查标准,保障自身安全,实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确保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定专人对接联络,推进督查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二)加强信息报送。督查组检查中要认真仔细,详细记录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点位、问题类型,并附照片佐证。填报《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问题清单》,于2024年8月13日(星期二)下班前报送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三)严守纪律规定。督查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树立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不相互请吃吃请,不收受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
七、其他事项
(一)经费保障。督查组成员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督查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二)车辆保障。养老服务处牵头的督查组保障车辆由局办公室协调保障,其余督查组保障车辆由各牵头单位调剂。
附件:1.养老机构安全隐患督查清单
重庆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5日
(信息报送联系人:周启渔,联系电话:13032359558,邮箱:1351905003@qq.com ;业务联系人:倪伟,联系电话:19923888255)
附件1
养老机构安全隐患督查清单
检查事项 | 检查重点 |
安全责 任落实 |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机制,明确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各有关岗位具体安全职责 |
养老机构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熟知自身安全职责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要求 | |
是否根据养老机构实际制定实施消防、食品、服务、医疗卫生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 |
是否建立并落实养老机构安全定期检查机制 | |
是否按照“一院一策”要求编制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 |
消防 安全 | 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备案)或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消防设计符合规定 |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构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 |
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 | |
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是否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
是否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 | |
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机构是否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 | |
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是否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 |
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是否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 |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保,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 |
是否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 | |
是否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
是否保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 |
消防 安全 | 是否在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
是否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 |
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使用“三无”产品 | |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 |
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私拉乱接电线 | |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是否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 |
是否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 |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是否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是否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 |
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 | |
灶具是否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 |
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是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
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是否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 | |
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能否做到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是否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 |
是否使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 | |
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并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 |
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是否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是否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是否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 | |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机构,是否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是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 | |
是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 |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 |
是否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 | |
是否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 |
消防 安全 | 是否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是否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是否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
是否对老年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
食品 安全 | 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
食堂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 |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上墙 | |
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 |
是否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 |
是否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与维护 | |
是否实施原料控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
是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 |
食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 |
是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 |
是否安装“互联网+明厨亮灶+AI识别”系统 | |
是否入驻“重庆阳光食品”APP | |
是否落实“包保”制度 | |
房屋 安全 | 使用自建房的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 |
是否擅自改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加层、扩建、改建 | |
是否存在因地基基础变形引起墙体裂缝、沉降、水平位移 | |
钢结构构件是否存在严重锈蚀 | |
是否在屋顶等处堆积重物 | |
老旧建筑是否存在高空坠物风险 | |
特种设备安全 | 是否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 |
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 |
医疗卫生安全 | 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法办理备案 |
是否存在医务人员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死亡等证明文件情况 | |
是否建立重点传染病防控预案并落实防控措施 | |
服务 安全 | 是否第一时间将入住人员信息上报属地民政部门,与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信息比对,防止传染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逃人员入住 |
养老护理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 |
是否制定落实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 |
是否制定落实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 |
机构内是否存在兜售保健食品、药品现象 | |
污染织物是否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 |
是否存在非吸烟区吸烟现象 | |
是否开展老年人入院评估,对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 |
是否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服务和风险防范措施 | |
是否对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进行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安全教育 | |
是否及时关注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干预心理危机,调处矛盾纠纷 | |
是否集中管理火种、刀具等危险物品 | |
重大事故隐患 | 是否依据标准排查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并建立台账、及时消除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 是否全面排查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并建立台账 |
是否设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 | |
是否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 | |
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或押金数额是否超过月服务费6倍 | |
是否清退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或押金 | |
其他安全检查 | 机构周边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 |
是否邻近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销售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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