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水平。
《实施办法》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为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全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指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各地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可持续原则充分研究后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研究在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老年人能力等级,制定分档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资格认定、数据信息等参照广西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