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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4-09-09    

 日前,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简化优化工作流程,增进老年人福祉。《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津贴。80至89周岁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和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80至89周岁的其他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办法》进一步简化了津贴发放流程,由原来的“三级审批、张榜公示”调整为“免申即享”,即依托公安机关推送的辖区老年人户籍基础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接收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普惠高龄津贴纳入全省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根据《办法》,普惠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负担,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对享受普惠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数据比对,确认本辖区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对已享受普惠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社区)每月通过数据共享、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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