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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发布于2024-10-16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类型、条件、标准及监管措施、政策衔接适用等内容,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预收费情况书面说明和风险提示函,实施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本机构名义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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