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等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预收费要求、协议管理、资金使用及退费、预收费管理、监督管理5方面提出34条具体措施,以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最多不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6倍。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等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得用于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借贷,不得用于不动产。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养老机构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得低于该账户近3年会员费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