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联合出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与管理工作。
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方面,《办法》要求,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满足老年人实际需要。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选址方面,《办法》明确,在辖区内老年人口集中、规划服务半径辐射范围内且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选址,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体场所、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用于社区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民政部门。
《办法》明确,对不满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的既有居住区,要加强补短板工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社区生活圈建设、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建相应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