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标准、认定、申领、发放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天津市对符合规定的公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建设类型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贴。养老服务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2万元建设补贴。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养老机构房屋产权人为同一人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5万元建设补贴。社会力量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协议明确的租期超过5年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建设补贴。建设补贴由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市、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报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按照收住老年人人数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完全自理、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收住能力等级在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300元补贴。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300元补贴。区民政局每半年发放一次运营补贴。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