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3.1亿,占全国人口的22%,我国老龄化水平不断加深。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党中央着力推动银发经济,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如何让“养老”变“享老”,让老年人拥有更加美好、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全国两会上,委员们提出了实实在在的建议。
推动银发经济更好发展 提升社会适老化水平
今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着力推动银发经济蓬勃发展,强化老年产品的研发与普及,拓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应用场景,以充分激发养老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
面对我国的“银发浪潮”,受访委员普遍认为,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持续上升,银发经济不仅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更是实现老年群体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途径。
“人口老龄化蕴藏着丰富的银发经济消费潜能,涵盖居家养老服务、老龄健康服务、老年文化娱乐、适老化改造等多个领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老龄协会原会长王建军提出,综合老年群体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消费心理等特征,培育壮大银发经济服务新业态、消费新场景。
王建军举例说,铁路部门今年明显增强了银发旅游列车的服务供给。一列列具有独特主题和丰富内容的旅游列车,载着老年游客们游历全国各地,尽情欣赏壮丽的山河美景。
“60岁至70岁的‘活力银发族’正蓄势待发,成为推动我国消费浪潮的强劲动力,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对养老和健康服务也有着庞大需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告诉记者。
贺丹认为,要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群体需求,精准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推动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以及教育培训等幸福产业的蓬勃发展。在有效扩大老年消费市场需求的同时,也要充分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情感交流需求,从而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近年来,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为老年人生活增添了科技的助力与便捷。
为切实提升社会适老化水平,王建军呼吁国家层面加强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健全完善智慧养老领域政策措施。同时,聚焦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养老服务场景的集成应用,加强产品研发,让科技更好服务老年人。
贺丹同样表示,银发经济“菜单”亟待更加丰富——诸如,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加快康复护理医院建设,满足失能失智、长期卧床老年人服务需求等。通过这些具体措施,不仅能促进银发经济的繁荣发展,更能构建一个包容、友善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和谐社会愿景。
加快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委员们在调研中发现,就餐是70岁以上独居老人反映较突出的问题。很多老人“在家做一顿饭吃一两天”,而外出吃饭又面临价格高、口味不适、卫生状况不放心等现实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实践老年助餐服务模式,取得了积极进展。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明确,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要“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全国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要实现较大幅度提升,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
“一些社区内的老年助餐服务项目,通过智能化的信息平台,成功实现了供给与需求的精确对接,切实解决了老年人在居家养老过程中面临的就餐困扰。”王建军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淑惠发现,目前老年助餐服务在供需矛盾、机构运营、服务模式、扶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瓶颈,加快完善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紧迫性日益凸显。
王淑惠建议,可以结合城市社区“15分钟便民圈”建设,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采取“政府引导、企业承办、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政府主导在社区设立配餐中心、布设15分钟便民餐厅等合作形式为老年助餐机构提供平台。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结合家庭照顾和社区服务的养老模式,因其能够满足老年人对家庭温暖和社区支持的双重需求而受到广泛认可。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甘华田表示,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训,确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以此助推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般的赡养得不到保障、劳动价值被漠视、有时还会遭遇诈骗……对于有些老年人来说,本该尽享“夕阳红”,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又不懂如何维权,陷入不愿、不敢、不能“诉”的境地。
“宪法、民法典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对老年人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说。他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并倡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在吕红兵看来,这些机构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是“题中应有之义”。他还建议,要保护好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龄、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的老年人。
“监护组织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法定情形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吕红兵认为,在此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申请的“兜底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