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居民预期寿命显著增长。据统计,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从2020年约为77.9岁提高到2024年的79岁。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趋势,对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出了新要求。
加快发展第三支柱
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第三支柱是必然选择。
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覆盖10.4亿人,实现了保基本、广覆盖、兜底线。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面临覆盖率低、规模比较小的问题,2023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现了持续增长,但覆盖率依然偏低。第三支柱刚刚起步,从制度体系上讲,相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国民养老财富储备不足。
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过程中,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都必须承担养老责任。就制度的公平性而言,发展养老第三支柱是必然选择。
从需求端看,我国居民养老意识、养老规划等准备并不充足。相较其他风险,年老风险是具有确定性的。随着经济发展、公共卫生及医疗水平的提高,国民平均寿命不断延长,通过第三支柱养老制度安排,实现养老财富积累、防御年老风险是每个国民必须面对的。因此,需求端首先要提高国民养老责任意识,全社会须加强养老金融教育,引导需求、培育市场。
从供给端看,发展养老第三支柱须引入更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增强供给能力。第三支柱的特点是个人自愿选择、高度市场化运作,需求庞大且复杂。从产品类型上看,既要有满足中老年群体对风险容忍度较低的兜底型保障产品,又要包含符合年轻群体高风险偏好的积累型产品,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则需要开发收益稳定、保障领取的普惠型产品。保险行业可发挥风险保障功能优势,开发更多具有“活到老、领到老”这一长寿风险兜底功能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重视长寿风险管理
长久以来,我国养老事业严重依赖政府即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第二、第三支柱商业养老金一直未能快速发展。其中有国情的原因,但更多的是商业化养老金管理运行机制不成熟、不专业,核心体现为长寿风险管理的缺失。
因此,我们应尽快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彻底解决商业养老金的风险化解问题,让第二、第三支柱发展起来,承担它们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发展的关键,就是长寿风险管理。
鉴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敏感性和重要性,缓解财政压力比较稳妥的方式是努力降低第一支柱替代率占比,即通过提升第二、第三支柱的占比,减轻政府养老的压力。第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中的收益确定型(DB)养老产品的长寿风险显著,受预期寿命不确定性、偿付能力占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这导致经营DB产品的保险公司承担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在长期低利率的环境下,这一风险会进一步加剧。
参考国际经验,核心理念是将主要的长寿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再由保险机构通过长寿风险管理手段来分散长寿风险。欧美主要国家普遍尝试用再保险、新型风险转移产品(长寿风险互换和保险风险证券化),并实现了快速发展。相比发达市场,我国对长寿风险的认识和管理是严重缺失的,也就未能自然发展出长寿风险管理市场。
长寿风险化解机制有助于稳定投资收益的预期。养老金资金负债受到预期寿命的重大影响,长寿风险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增强保险公司负债端的稳定性,使得资金可以更“耐心”地停留于资本市场。负债端的风险降低或成本降低,能为资产负债匹配提供更好的条件。
加强长寿风险管理
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加强长寿风险管理,是推动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中国路径。
首先,尽快制定标准化的生存率或死亡率改善指数。对我国人口的死亡率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和预测,制定出一套标准的市场化死亡率或生存率指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基差风险,为长寿风险证券化产品提供合理定价的基础。
其次,提供制度性基础设施建设。应对系统性长寿风险,需要政府提供系统性对冲工具。一是参照国际市场经验,制定长寿风险互换交易制度对冲长寿风险;二是研究、开发长寿债券,通过长寿债券,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可以将长寿风险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更为广泛的投资者,达到分散长寿风险的目的;三是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长寿风险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再次,加快建立长寿风险对冲交易市场。建议在上海保交所建立长寿风险交易市场,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长寿风险互换,发行长寿债券、长寿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完善现有再保险安排模式,依托中国再保险的同时,充分发挥上海保交所的布局定位,探索积累长寿风险在国际范围内的对冲经验。
另外,加快探索中国特色的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实现普惠养老保险产品落地。参考境外长寿风险管理工具和机制,探索发行新型风险转移产品,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型商业养老底层产品。
最后,重视长寿风险交易市场和耐心资本的相互作用。长寿风险化解机制有助于稳定投资收益的预期。养老金资金负债受到预期寿命的重大影响,长寿风险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增强保险公司负债端的稳定性,使得资金可以更“耐心”地停留于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