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2023年9月14日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青海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22]33号)《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等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加快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扩大为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增量提质行动,逐步打造一支文化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养老服务队伍,为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满足青海省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强化政府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构建民政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更具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社会参与、系统推进。发挥市场配置养老服务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养老服务机构的主体引导作用,发挥培训机构、高校实训基地、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社会主体的重要参与作用,发挥从业人员主观能动性作用。
坚持需求导向、拓宽渠道。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创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激励机制,降低准入门槛,加快建设与老龄化趋势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市(州)实际出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创建具有青海高原特色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网络。
(三)工作目标
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发展政策环境、行业环境和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到“十四五”末,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运营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社区居家老年服务照护员培训人数达到1000人,社区每千名老年人、养老机构每百张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二、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增量提质行动
(四)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各级民政部门依照本地养老服务需求拟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应按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国家标准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达到规定的培训学时。探索建立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递进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落实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人员每年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36学时。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及管理人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和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业务骨干每年至少进行1次相应的专业培训。实现乡镇敬老院护理员持证上岗,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全覆盖。探索建立掌握本地区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机制。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现代学徒制培训,对按规定实施养老服务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或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新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阵地。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我省职业教育扶持专业,加大养老服务理论研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指导各类职业院校开设符合我省养老服务发展实际的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和老年服务与管理、智能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专业,培养养老服务领域管理和研究人才,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省、市两级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吸引养老服务组织与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建立产教融合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组织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和培训基地。创新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依托专业社会力量,实施养老人才培育储备计划,建立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线上、线下学习培训网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养老服务人才使用机制
(六)优化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引导养老服务组织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点科学设置岗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质的专业人员。配强养老服务组织管理者、人力资源、财务、绩效评价和评估等方面的人才。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重点岗位人员。(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畅通养老服务人才流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物业+养老服务”“家政+养老服务”“护理+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行动计划,鼓励执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照护服务员等相关技术技能人员参加相应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打造梯次衔接、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支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特色项目。引导养老机构、社会服务组织、居(村)委会等,根据需要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为老志愿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发布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加强政府公益性岗位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推动城镇和农村养老服务需求与城乡富余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引导鼓励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业。(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机制。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科学设置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运营管理等岗位,明确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的相关制度,畅通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晋升渠道,促进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的规范化、专业化、有序化。支持养老服务组织优先从养老服务一线服务人员中遴选技术骨干承担专业技术和业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畅通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岗位流动渠道。(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制度
(九)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等级认定制度。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深入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引导在校生参评相应层次的职业技能等级或报考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估,引导养老机构、养老行业企业、养老行业协会和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申报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评价资质,加快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活动。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强化养老服务人才监管机制。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系统,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智慧化管理,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信息数据库,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作为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对涉嫌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列入养老服务联合惩戒名单,采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措施
(十一)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各地要结合全省每年统一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薪酬调查信息,参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或同类型、同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和薪酬标准,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行业协会综合分析从业年限、劳动强度、技能水平等因素,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增强养老服务行业规范用工意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补充保险。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关心关爱,积极投入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减轻劳动强度,创造吸引人、留住人的从业环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养老服务人才激励褒扬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服务人才劳动特点,按规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职工评先评优工作,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优秀职工相应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内在动力。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并落实获奖选手激励、技能等级晋升等措施。鼓励各地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学习宣传活动,增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养老服务人才建设工作格局,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难点问题,积极发挥协调推进作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发展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纳入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统筹实施,做好技能水平评价工作,按规定落实补贴和鼓励政策。教育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专业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统筹既有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政策和资金引导作用。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和省本级彩票公益金等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税收优惠、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努力构建多元化的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投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现状、趋势、政策、措施的解读,积极组织评优选树养老服务领域优秀人才、先进集体,总结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典型工作经验,让全社会深入了解养老服务行业,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营造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