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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实施方案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发布于2023-11-22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有序推进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出安排部署,明确到2025年年底,全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

《实施方案》提出,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市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区)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分级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建设在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并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或邻近设置;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并配建无障碍设施。

《实施方案》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对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参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改造。对于小于750平方米、达不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自治区福彩公益金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予以改建补助。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要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采取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构建“中心带站”模式,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品牌化、规范化、连锁化运营。

        到2023年底,每个县(市、区)应当单独设置至少一个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并应当具备区域统筹协调、供需对接、服务指导、培训示范等功能。

  到2025年,县(市、区)范围内有60%乡镇(街道)各建有至少一个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等综合功能。

  每个社区(行政村)应当设置至少一个养老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建设“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具备日间照料、医护康复、上门服务、助餐配餐、文体娱乐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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