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加快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地为一线养老护理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丰富的专业化照护需求。
《指导意见》由五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在岗培训的定义和总体要求。明确“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是以进一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为目标的非学历性质培训。
二是明确在岗培训的基本原则。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应紧密结合养老服务发展水平提升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专业性。以“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和“加强指导,形成机制”为原则,建立本市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体系。
三是明确在岗培训的组织管理要求。阐明了各级民政部门在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中的任务分工。明确全市的在岗培训工作方案和在岗培训课程材料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本市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和“本区持有三级/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的在岗位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区民政局分别负责。
四是明确在岗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采用分级培训形式,每年累计不少于20课时。内容设置上按照护理员持证等级不同由浅入深,分为基础内容和扩展内容;培训形式上按护理员持证等级逐步集中,如无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持有五级/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由各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组织;持有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由市民政局组织,采用集中培训的模式进行。明确各养老服务机构需严格落实市、区两级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机构内部在岗培训、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护理员参加集中培训、制作在岗培训档案、将在岗培训纳入机构内部考核等。
五是明确在岗培训对机构的考评要求。明确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将组织抽查在岗培训工作,在岗培训落实情况纳入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护理员在岗培训相关工作。
据悉,《指导意见》在10月17日通过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于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