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安 娜) 近日,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办法》明确,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市、县(市、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开展示范培训。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及评估报告审核,预算编制和执行,投诉举报和异议处理等,会同同级人社等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培训。市级民政部门可培育市级示范培训基地。
根据《办法》,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辽宁省户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或结果使用单位承担。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制订照护服务方案以及政府补贴补助等方面。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