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民政厅等5部门联合出台《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内容、收费额度、监管措施、联合惩戒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暂行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机构销售预付性质的“会员卡”“预付卡”等会员费,养老机构向已入住人员提前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养老机构向已入住人员提前收取的设施用品押金、应急医疗备用金等质押金。
《暂行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应当与服务对象协商,且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费用。同时,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金融产品、“保健”产品,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推销产品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变相向服务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暂行办法》提出建立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服务费、质押金以及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民政部门将会同公安、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并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彭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