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健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现就2024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及服务安全达标情况抽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一)对象范围
一是首次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二是2021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复评的养老机构;三是2022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
(二)工作步骤
1.培训指导整改阶段(3月15日至3月31日)
鼓励引导辖区内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观摩等方式,重点解读评定流程、申报条件、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指导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国家标准,逐条逐项查漏补缺、提升整改。
2.自评申报审核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参评养老机构在整改提升的基础上,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自评确定申报等级,组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4月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4月15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公示符合条件的参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4月30日前提出等级评定的审查意见,申报一级、二级的名单,申报三级、四级、五级的名单及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厅。省厅将对养老机构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3.评估复核审验阶段(4月30日至10月31日)
省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市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一级、二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
省、市民政部门分别对同级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审验率不低于10%。同时公示评估结果,及时核实和处理异议、争议及举报事项。10月31日前形成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
4.公开发布推广阶段(12月底前)
省、市评定委员会分别审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审核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省厅统一向社会公布,颁发等级评定标牌。各市民政部门总结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等级养老机构抽检
(一)对象范围
一是2022年度取得评定等级但未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二是2023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重点抽检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2023年已抽检且一次性通过检查的养老机构今年不再抽检。
全省等级养老机构抽检数量测算表
地市 | 合计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
总数 | 抽检数量 | 总数 | 抽检数量 | 总数 | 抽检数量 | 总数 | 抽检数量 | |
石家庄市 | 135 | 26 | 18 | 3 | 54 | 11 | 63 | 12 |
承德市 | 39 | 8 | 0 | 0 | 16 | 3 | 23 | 5 |
张家口市 | 79 | 16 | 3 | 1 | 31 | 6 | 45 | 9 |
秦皇岛市 | 21 | 5 | 3 | 1 | 10 | 2 | 8 | 2 |
唐山市 | 136 | 26 | 9 | 2 | 63 | 12 | 64 | 12 |
廊坊市 | 26 | 6 | 0 | 0 | 18 | 4 | 8 | 2 |
保定市 | 70 | 13 | 5 | 1 | 38 | 7 | 27 | 5 |
沧州市 | 59 | 13 | 3 | 1 | 28 | 6 | 28 | 6 |
衡水市 | 71 | 15 | 1 | 1 | 14 | 3 | 56 | 11 |
邢台市 | 131 | 23 | 5 | 1 | 32 | 5 | 94 | 17 |
邯郸市 | 94 | 18 | 5 | 1 | 49 | 9 | 40 | 8 |
雄安新区 | 6 | 3 | 1 | 1 | 1 | 1 | 4 | 1 |
定州市 | 10 | 4 | 1 | 1 | 1 | 1 | 8 | 2 |
辛集市 | 10 | 2 | 0 | 0 | 4 | 1 | 6 | 1 |
合计 | 887 | 178 | 54 | 14 | 359 | 71 | 474 | 93 |
(二)工作步骤
等级养老机构抽检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与2024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1.自查迎检阶段(3月15日至4月30日)
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等级养老机构对照《实施指南》相应等级标准,认真做好排查整改和巩固提升,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严要求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扎实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2.评估抽检阶段(4月30日至7月31日)
省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抽检比例,对2022、2023年度等级养老机构进行抽检。
3.整改复核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各市指导抽检不合格的养老机构,逐项对标整改并进行验收,9月30日前提交整改验收报告。
4.结果公布阶段(12月底前)
按照《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审核确认等级养老机构抽检结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养老机构,取消现有等级、收回等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抽检指标
1.内容设置
抽检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综合指标两类。
基本指标:根据《实施指南》中的否定项设置,总体不超出2022、2023年省、市组织等级评定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内容,同时兼顾与《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衔接。
综合指标:根据《实施指南》中评定指标设置。
2.数量设置
抽检指标总体与2023年度持平。其中,基本指标占30%,综合指标占70%。具体如下:
1级:抽检33项,基本指标10项、综合指标23项。
2级:抽检42项,基本指标12项、综合指标30项。
3级:抽检54项,基本指标16项、综合指标38项。
(四)抽检结果
1.抽检结果认定
所有抽检指标合格率不低于80%,且基本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0%的等级养老机构,认定符合现有等级标准。
所有抽检指标合格率低于80%,或基本指标合格率低于90%的等级养老机构,认定不符合现有等级标准。
2.抽检结果运用
①认定符合现有等级标准的养老机构,保留等级;认定不符合现有等级标准的养老机构,2024年11月30日前暂时保留等级。
②抽检指标未能全部达到要求的等级养老机构,自本机构抽检工作结束后即行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省厅随机进行抽查复核,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验收合格的,保留等级;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现有等级,收回等级标牌;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列入养老服务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③保留等级的养老机构,按相关文件要求申领补贴;取消现有等级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不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三、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达标情况抽查
(一)对象范围
一是长期运营但未申请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二是运营时间不足1年不符合等级评定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三是取消评定等级尚在运营的养老机构。重点抽查取消评定等级尚在运营的养老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无等级养老机构的50%,2023年度已抽查过的今年不再抽查。
(二)工作步骤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达标情况抽查工作由各市级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形式进行,并负责对辖区内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所有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10月31日前向省厅报送情况报告,省厅将随机进行核查。
(三)抽查指标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设置达标情况抽查表,抽查项目共26项,其中基本要求13项、安全风险评估1项、服务防护9项、管理要求3项,具体评价细则参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评估指南(暂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执行。
(四)抽查结果
1.抽查结果认定
所有抽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认定服务安全达标。
如有1项不符合要求,认定服务安全不达标。
2.抽查结果运用
①认定服务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引导其积极参加等级评定,获得评定等级,按相关文件要求申领补贴;
②认定服务安全不达标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通过约谈主要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处置工作;确因历史原因无法达标的,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达标情况抽查工作对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文件政策,吃透弄懂工作安排和指标要求,第一时间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指导其逐条对标自查整改,做好迎检准备。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监督,防范查处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收取费用和礼物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避免影响正常评定和抽检结论的公信力;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评定资格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抽检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支持、引导辖区内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做到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以评促质量提升。督促养老机构履行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评估指南》要求,认真落实《基本规范》规定的各项预防和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制定、评价改进、安全教育等工作,守牢服务质量和安全底线。
联系人:陈 娟 0311—88615563 李 冰 0311—88615564(可传真)
河北省民政厅
2024年3月14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评估指南(暂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