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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4-04-23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动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质量。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应就近建床,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

(一)需求导向。综合考虑本区老龄化程度与老年人服务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培育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和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把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专业照护服务作为家庭养老床位的必要组成部分协调推进,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三)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二、建设和服务规范

(一)功能定位。家庭养老床位是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的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家,使老年人居家就能享受到的“类机构”专业化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为本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居住在家中需要照护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含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全托区)、医院的老年人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范围。

(三)服务机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各区民政部门可自行或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选定优质的服务机构,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应和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

(四)服务要求。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开展床位建设及服务应按照协议约定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团队,并安排专人负责家居环境评估、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方案设计。

2.能够提供智慧远程服务并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设有专人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3.按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员。

4.具有家庭养老床位信息系统,并能与行业主管部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机构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标准,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五)服务人员。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服务人员应当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由服务对象的亲属或保姆担任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专业培训。

(六)床位建设内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以下服务:

1.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为目的,根据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等级和实际需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入户空间、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可参考附件1),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和适老化空间。对安装的适老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

2.智能化改造。以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和提供24小时远程监护为基本要求,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连接设备和语音或视频通话设备,并根据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等级和实际需要,配备远程监测、探测报警、智能穿戴、智能感应等智能化设备(可参考附件2,至少一项设备需具备紧急呼叫功能),实时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活动和服务情况,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开展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紧急援助等服务。对安装的智能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

3.专业化服务。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服务项目及阶梯式服务项目清单,根据协议约定上门为其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个人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化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支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项目。鼓励探索将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融合、互补。

(七)服务标准。家庭养老床位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按照普惠性原则自主合理制定,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服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服务终止情形和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服务对象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床位建设和服务费用。

三、建床流程

(一)申请。老年人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为老平台)或就近线下向居住地所在区的服务机构提交建床申请。

(二)家访。服务机构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服务需求和家居环境等情况。

(三)评估。对于需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老年人,区民政部门安排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老年人已有评估报告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评估。

(四)签约。服务机构为具备建床条件的老年人制定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方案和照顾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

(五)建床。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

(六)服务。服务机构按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对拟申请资助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应在完成建床后及时通过为老平台提出床位核实申请,由服务对象建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后,再由建床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

四、建床资助

(一)资助标准

建床资助范围包括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的产品购置、安装、运输、维护、网络建设等费用。

服务机构为经全市统一评估为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1-5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以上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设立床位,在核实合格后连续提供服务满6个月的,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同一老年人建床3年内只计1次建床资助。

同一住所有2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及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资助。已获得过家庭养老床位建床资助,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居家适老化、智能化改造资助的改造项目或老年用品的部分,不得重复纳入建床资助。

床位核实合格后,服务对象在服务期内死亡导致连续服务不足6个月的,可在资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建床资助。

服务对象在服务期内出现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形不超过6个月的,可由服务机构出具说明,恢复床位使用后继续服务满6个月的可给予建床资助。

服务起止月份当月的服务天数不足15天的不算作服务月份。

(二)资助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建床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

2.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服务机构信息、服务对象信息、服务合同及方案、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等级、改造项目详情、床位核实情况。

4.配备网络连接设备、语音或视频通话设备,并按老年人需求及意愿完成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两类改造项目的数量各不少于3项,改造类型(基础型或提升型)不限。

5.床位核实合格之日起,连续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远程监护、应急响应等智能化监测服务和专业上门服务(使用为老平台及相关APP记录服务数据,为老平台上每个月均有真实、完整的智能化设备监测数据和上门服务记录)。

6.机构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机构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得由服务对象的亲属或保姆担任服务人员。

7.符合国家、省、市家庭养老床位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

(三)资助流程

1.服务机构达到资助条件后可以通过为老平台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建床资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审定。

2.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至申请机构。

五、运营资助

(一)资助标准

服务机构为经全市统一评估为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1-5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以上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自床位核实合格后,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运营资助:

1.服务机构为照护需求4-5级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天数不少于16天且服务时间不少于24小时的,每人每月资助500元。

2.服务机构为照护需求2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天数不少于10天且服务时间不少于15小时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3.服务机构为照护需求1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天数不少于8天且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的,每人每月资助200元。

同一家庭养老床位每月只能择高享受一档资助。

运营资助可用于网络服务、交通、人工成本等费用。

(二)资助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服务机构信息、服务对象信息、服务合同及方案、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等级、改造项目详情、床位核实情况。

3.床位经核实合格且申请资助的服务月份提供符合标准的远程监护、应急响应等智能化监测服务和上门专业服务(使用为老平台及相关APP记录服务数据,为老平台上有真实、完整的智能化设备监测数据和上门服务记录)。

4.总体服务满意率达到85%以上。

5.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6.机构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机构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得由服务对象的亲属或保姆担任服务人员。

7.符合国家、省、市家庭养老床位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

(三)资助流程

1.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与7月通过为老平台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前半年度的运营资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六、其他政策衔接

(一)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支付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结算。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相应资助标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或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政策指引、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核实标准,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做好质量抽查与日常协调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家庭养老床位定位,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业务指导,拓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涵。

(二)加强资金保障。家庭养老床位的建床资助、运营资助,按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区民政部门每年将床位建设计划和资金测算情况报市民政部门汇总,科学编制预算,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核实资助申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技术保障。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按照市民政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对接,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维护为老平台上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信息。服务机构应在与服务对象服务终止的5个工作日内在为老平台上进行信息变更或办理服务终结手续。出现服务机构无法变更的特殊情况,区民政部门应5个工作日内在为老平台予以变更。

(四)加强服务监管。各区民政部门应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日常监管范围,建立检查监督、安全风险防范、服务机构退出等机制,筑牢安全防线,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高监管实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内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服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自行开展或接受民政部门开展的床位建设、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的日常检查以及满意度调查,并根据结果及时改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违规使用资助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做好新旧衔接。2024年7月及以前发起申请的护理资助,以及床位于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核实合格并自合格之日起1年内发起的建床资助,继续按《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5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区民政局作出的床位核实结论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1


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配置及技术要求

改造类型

1

入户空间

入户门槛处理

根据施工可行性,可通过移除门槛、设置斜坡等方式消除高差,帮助老年人通行。若施工确有难度,宜在门旁设置其他安全辅助设施,辅助老年人通行。

基础型

2

设置换鞋凳

换鞋凳宜选用带撑扶支架、下方带搁板的鞋凳,门厅空间较为紧张时,可设置折叠式鞋凳。

基础型

3

设置适老化鞋柜

门厅空间充足时可设置适老化鞋柜,方便储物的同时,为老年人进门提供支撑。

提升型

4

起居厅

配置适老化

沙发及茶几

选用座面较硬的沙发,并配有助起的扶手或支撑。

提升型

5

配置适老化

餐桌椅

宜选用适老化餐桌椅,采用大圆角设计,避免老年人磕碰。

提升型

6

卧室

安装床边护栏、抓杆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基础型

7

在床头增设照明开关

卧室照明开关宜采用多点控制,并在床头设置开关,开关面板宜选用大面板形式。

基础型

8

设置床头照明

帮助失能老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提升型

9

设置紧急呼救

装置

宜在床头设置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紧急呼救装置。

基础型

10

增设可移动

坐便器

当卫生间离卧室较远,或老年人有护理需求时,可在卧室设置可移动坐便器,便于如厕。

提升型

11

配置适老化衣柜

卧室的储藏空间应便于老年人取放,同时考虑乘坐轮椅的老年人的操作高度,储物隔板可采用拉杆式或电动式,以避免老年人因活动不便而在取放物品时发生安全事故。

提升型

12

地面防滑

卧室的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暖、隔音性能较好的地面材料。

提升型

13

设置护理床

当老年人有护理需求时,应选用与其身体状况相匹配的护理床,帮助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行为。

提升型

14

配置防褥疮床垫

避免长期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根据老年人不同需求配置相适应的防褥疮床垫。

提升型

15

卫生间

高差处理

当卫生间存在着较大高差,有条件的可做降台处理;当高差无法消除时,宜通过增设其他安全辅助设施。

基础型

16

蹲便器改坐便器

为减轻蹲姿造成的腿部压力,宜将蹲便器改为坐便器,并匹配相适应的扶手。

基础型

17

配置淋浴椅

在淋浴区域设置扶手和淋浴椅。

基础型

18

设置浴帘

宜通过增加浴帘的方式实现干湿分离,并方便施救。

基础型

19

安装抓杆

应在坐便器、浴缸及淋浴旁设置抓杆。

基础型

20

设置紧急呼救

装置

宜在坐便器及淋浴附近设置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紧急呼救装置。

基础型

21

干湿分离

卫生间宜干湿分区,通过合理组织排水,避免地面积水,以降低老年人因地面湿滑而造成安全伤害风险。

提升型

22

浴缸/淋浴间

改造

老年人宜优先选择淋浴,并在淋浴区域设置扶手和淋浴椅。

提升型

23

盥洗台改造

盥洗台下方宜留空,便于使用轮椅及助行器的老年人使用。

提升型

24

配置采暖设备

在淋浴区设置带有加热、排风和照明功能的采暖设施。

提升型

25

厨房

加设中部柜

在吊柜下方设置开敞式中部柜、中部架,或设置可下拉式拉篮,方便老年人取放物品。

提升型

26

操作台面改造

根据老年人身高和使用情况合理改造操作台尺度。操作台下留有足够放置膝盖及轮椅回转空间。

提升型

27

更换燃气灶

选用点火、火力调节方便的产品、燃气灶应具有熄火保护功能和防干烧等功能或无明火的电炊灶具,炉灶和水槽工作区应有特定照明。

提升型

28

墙面材质更换

炉灶背后宜选用防火、防水、耐腐蚀、耐油烟易于清扫的面材,如防菌墙面瓷砖、强化玻璃等材质。

提升型

29

阳台

更换晾衣架

晾衣架应采用可升降式衣架或低位晾衣杆,晾衣架周围宜保证一定的空间,便于老年人操作。

基础型

30

增设护栏

当阳台无护栏时,宜增设护栏。

基础型

31

通用类

高差处理

在改造时尽量消除室内高差,当高差难以消除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辅助通行。

基础型

32

平整硬化

地面应平整,选用无过大凹凸的材质,不同材质交接处应保证平滑过渡,避免产生新的高差。

提升型

33

室内门槛处理

室内宜更换为无门槛的推拉门或设置倒坡脚,扶手等安全设施,辅助通行。

基础型

34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避免老年人磕碰划伤。

提升型

35

安装扶手

室内有高差变化处,或在玄关等需要弯腰、起身、下蹲的一些必要位置,宜加设扶手。

基础型

36

防滑处理

地面应采用防滑、平整的材料,不同地面材质的衔接处摩擦系数不应差别过大。

基础型

37

门把手更换

平开门、推拉门把手宜改造为选择易施力的下压式或U型把手。

基础型

38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视情进行高/低位改造,避免老年人下蹲或弯腰,开关面板宜选用大面板的开关或带照明指示的开关。

基础型

39

房门拓宽

对于门宽较小的房间,在确保结构安全前提下可适当拓宽门洞并进行加固处理。

提升型

40

平开门改推拉门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需求,有条件的可将平开门改为推拉门,便于通行。

提升型

41

老年用品配置

手杖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基础型

42

轮椅/助行器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基础型

43

放大装置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近用。

基础型

44

助听器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

基础型

45

自助进食器具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等。

基础型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配置及技术要求

改造类型

1

网络连接设备

配备网络路由器、流量网卡、智能网关等,保证信号传输稳定。

基础型(必备)

2

语音或视频通话

设备

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实时情况,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双向实时语音或视频通话,可远程操控,支持内存卡储存。

基础型(必备)

3

更换门锁

有条件的可更换为智能化门锁,提供多样化解锁方案。

基础型

4

门磁感应器

安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记录和上传情况,超长待机,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

基础型

5

防走失装置

主要为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配置,用于监测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提升型

6

安装闪光振动门铃

宜设置语音、震动与闪光结合的门铃,屋内可设置分体式门铃,方便老年人在全屋及时了解来访情况。

提升型

7

安装自动感应灯具

安装感应便携灯,避免直射光源、强刺激性光源,人走灯灭,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提升型

8

设置全屋照明总开关或全屋智能开关

全屋智能开关宜设置在户门入口处,选用声控或宽面板开关。

提升型

9

安全监控装置及

报警器

佩戴于人体或安装在居家环境中,用于监测老年人动作或者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包括红外探测器、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报警器等(设备种类及安装数量由老年人根据实际自由选择)。

基础型

10

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动态监测和记录呼吸、心率等参数,离床感应,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提升型

11

智能音箱

安装于客厅(可移动),具有语音识别功能,内置日常生活工具(例如:天气查询)等,数据接入服务机构管理系统。老年人可通过音箱实时向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可通过音箱寻找音乐、影视等文化娱乐产品等。

提升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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