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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展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发布于2024-05-20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救助对象、救助额度、工作流程等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救助对象为已纳入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30天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救助范围。救助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其本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救助对象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通知》要求,市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业务的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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